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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及流程公示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20年06月30日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 号)工作要求,为落实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及流程信息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审核范围。

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2.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3.作出的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核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审核程序。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1.提交审核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业务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2.法制机构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机构应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机构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3.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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