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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20年06月24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21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5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和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以及自然资源部有关科技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责任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和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推荐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其中项目推荐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单位。

(一)省自然资源厅:

1.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通知;

2.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3.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下达项目任务书;

4.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的管理。

(二)项目推荐单位:

1.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2.协助省自然资源厅推进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落实;

3.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4.配合推进落实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认真履约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保证项目资金高效、规范使用;

4.按期配合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6.负责项目成果资料的登记与汇交,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报送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并在线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其可行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四)省自然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形式要件审查;

(五)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财政省直部门项目库,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报请厅务会审议决定项目立项;

(七)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和确立立项的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核实,重新调整和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省自然资源厅签订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下达项目任务书。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查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不得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重点以约定的阶段指标、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布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本年度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约定完成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省自然资源厅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材料要件审查,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验收。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以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下达项目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二)擅自调整或者变更任务书、实施方案等内容;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

(四)不能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支出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取费标准。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相关管理工作费用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按照项目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设定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的,省自然资源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合同,追回项目资金。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涉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必须标注“湖北省自然资源科研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否则,一律不向部省推荐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成果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并及时汇交。对取得的项目成果,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督促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采购、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纳入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纳入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出现失误,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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