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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84)号农商行法院判李龙杰转移土地《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9年11月04日 

遗失声明

根据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石法裁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权利人中山物质商社业主李龙杰位于石首市中山路86号的房屋作价65万元,偿还给石首市农商行双岳城市信用社。权利人中山物质商社业主李龙杰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NO1J1-27号,原权利人李龙杰已将该证交给我行,我行因保管不善遗失,特声明该证作废。我行承诺:因该证遗失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责任,概由我行自行承担。

         声明单位:石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遗失作废《不动产权证书》公告

                                2019-0284号

根据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石法裁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权利人中山物质商社业主李龙杰位于石首市中山路86号的房屋作价65万元,偿还给石首市农商行双岳城市信用社。权利人中山物质商社业主李龙杰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NO1J1-27号,原权利人李龙杰已将该证交给石首市农商行,石首市农商行因保管不善遗失,特声明该证作废。声明单位已在石首门户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注销该证书。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石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材料。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依法注销该证书。

联系电话:   7281015     联系人:唐海林

 

石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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