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过期矿业权常态化清理工作和公示注销制度,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限期办理过期矿权相关手续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7〕148号),要求省级发证存在过期的探矿权347宗、采矿权359宗相关矿业权人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实,目前仍有166宗探矿权、185宗采矿权相关矿业权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经过期仍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66宗探矿权、185宗采矿权相关矿业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60日内主动申请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60日内,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告注销。
三、确有客观原因暂不宜注销的矿权,需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依程序进行公告注销。
四、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参照本公告,对本级发证且已过期采矿证,要求采矿权人限期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不主动按期办理的进行公告注销。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