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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工作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7年11月17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将矿业权转让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638号),建立健全我省矿业权转让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知》指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组建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为我省矿业权转让交易有形市场,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我省境内的矿业权转让应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公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承担矿业权转让交易工作。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矿业权人自行协议转让的,由转让人持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直接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其转让信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在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市场网(公示公开系统)及有形市场进行公示。

《通知》提出,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矿业权独立转让,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交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股权转让、兼并重组需要办理矿业权转让手续的,需将有关信息在有形市场进行公示公开。鼓励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矿业权转让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矿业权转让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矿业权人可委托有形市场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提交矿业权转让申请报件。经批准后,由有形市场组织完成矿业权转让交易,组织签订矿业权转让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到矿业权原审批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可委托有形市场代为办理。有形市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和《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鄂政发〔2015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分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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