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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天鹅洲旅游公路工程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32号)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22年10月12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石政土征安置公告2022〕第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石首市天鹅洲旅游公路工程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以来,石首市人民政府对拟征(占)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石首市小河口镇小河口村土地进行征(占),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占)范围图

    本次土地征(占)涉及石首市小河口镇小河口村,拟征(占)土地共计6.5329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集体土地1.7119公顷,其中农用地0.4616公顷(含耕地0.4298公顷)、建设用地1.2503公顷。国有土地4.82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0公顷(含耕地0.0126公顷)、建设用地4.8030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土地征(占)土地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执行《石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函〔20219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偿执行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占)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20221122日前)到石首市小河口镇小河口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在20221122前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上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申请听证事项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次土地征(占)和农用地转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当事人(法人)需要申请听证,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石首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听证的,石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占)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石首市人民政府或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应。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石首市小河口镇、石首市小河口镇小河口村,并已在石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shishou.gov.cn/。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石首市人民政府

2022101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石首市天鹅洲旅游公路工程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征(占)的目的

本次征(占)土地,拟用于石首市天鹅洲旅游公路工程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2项情形的用地。 

(二)土地征(占)面积

被征(占)土地位于小河口镇小河口村,用地总面积6.5329公顷,其中农用地0.4796公顷(含耕地0.4424公顷)、建设用地6.0533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集体所有土地1.7119公顷,其中农用地0.4616公顷(含耕地0.4298公顷)、建设用地1.2503公顷。国有土地4.82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0公顷(含耕地0.0126公顷)、建设用地4.8030公顷。

(三)土地征(占)标准及补偿金额

1、征(占)补偿总费用为:428.4528万元;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标准26.16万元/公顷,共计金额:170.9007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费标准39.24万元/公顷,共计金额:256.3510万元;

(3)青苗补偿费:1.2011万元;

2、根据该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该项目范围不涉及房屋拆迁和土地附着物补偿。

(四)征(占)土地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拟采取货币安置、培训推荐就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结合多途经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待土地征收程序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认真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22年10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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