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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9年08月1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一优两落,深化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的原则,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

(一)适用范围。

对省级(含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

不需同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见附件1),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审批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三)发放方式。

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审批层级一致的,可在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时,将选址红线图、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附件一并发放。

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审批层级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一并向审批部门提出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依据审批层级分别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可以选择一并或单独领取。

二、整合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提出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时,一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适用范围

对用地要求明确、规划条件确定的项目,带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用地预审后选址和规模等无变化的项目,探索同步办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在申请使用土地时,一并提交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在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可以一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在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整合乡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可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步办理,农用地转用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简化小微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事项

对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的、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的项目,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增设停车设施、维修翻新、配套支管、围墙岗亭、外立面改造、临时建设工程等,可以采取备案、免于许可、与住房建设部门施工许可合并等方式简化办理流程。

六、整合相关查验环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实施规划选址论证、耕地保护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修改等踏勘论证工作,合并编制论证报告,出具一个论证意见,自然资源部需单独出具意见的,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办理;推进多验合一、多测合一,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测绘业务合并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各类事项,按原规定办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本文下发后,国家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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