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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绿色矿业需要法律保驾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9年05月16日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最强有力的武器。国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保护,矿业行业的不断壮大也需要法律保障。

在绿色矿山建设中,我国绿色矿业的法律是怎样的呢,有什么作用,又有怎样的问题?在日前举行的2019中国绿色矿山建设高峰论坛·绿色矿业法律实务论坛上,来自不同研究领域的矿业行业律师根据当前的现状,为大家带来了真知灼见。

我国正逐步推进有关涉矿的立法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2018年3月,国家把生态文明写入宪法。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涉矿的有关制度也进行了调整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管理,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此外,《自然保护区条例》也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会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旭升介绍了近年来我国矿业改革的情况:一是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矿业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二是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三是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加严格的区块退出机制,在保护性开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四是我国将构建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制度。

在顶层设计做出调整的同时,行业相关人士对完善矿业法规的呼声也越来越多,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永利曾建议《矿产资源权益金政策需完善》,全国政协委员、黄金集团董事长宋鑫递交《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及相关配套细则的提案》,中国五矿原董事长何文波建议《调整修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色协会、黄金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专家也不断发出呼吁。

面对当前的矿业法律情况,曹旭升表示,相信矿业行业会越来越好,同时,行业也要敢于应对挑战,大胆“走出去”,敢作为、真作为,提高技术,转危为机。

法律在矿山生态修复中大有作为

具体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比如,对于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该如何依照法律进行修复和治理呢?

论坛上,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部主任韩哲根据近几年的工作经验,详细解释了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在修复和治理矿山中残留的废石废渣体是没必要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因为法律层面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办理时间也比较长,同时与修复治理的初衷相违背。对于施工单位超出设计范围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情况,不能一律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律责任,但企业的行为如果是被政府误导,或者受政府指示的,则需要具体考量其主观认识状态,并合理界定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责任。

对于大家关注的“开发式治理”在实践中存在的障碍,韩哲表示,尚存在缺乏治理资金、实施细则;政企操作不规范;事后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等问题。

面对矿山生态修复的中的问题,该怎样用法律的手段进行防范风险?韩哲建议,一是做好前期尽调工作。二是与矿山修复建设单位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固定证据,防范可能发生的争议。三是明确界定治理范围。四是明确对于治理项目内残留矿体、有用资源综合利用的处理方式及收益分配方式。五是注意合同条款的拟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及项目所涉相关证据的固定、收集和整理保存。六是牢记“卸磨杀驴”惨痛教训,杜绝不规范操作,防止触碰法律红线。七是聘请专业律师全程保驾护航。

建设绿色矿山必须贯彻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中国绿色矿山建设正在进行积极和有益的实践。

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保护生态环境是矿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当下,构建绿色矿山早已不是单一的环境保护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处理法治与绿色矿山构建的关系?对此,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栾政明表示,一是绿色矿山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绿色矿山的构建涉及政府、矿企、矿工、资源、环境等各方面的利益,只有运用法治思维来处理复杂交错的利益与主张,一个井然有序的绿色矿山秩序才会生成。同时,绿色矿山的构建以依法办矿、安全生产为基础,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区与社区的和谐。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构建绿色矿山,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对人的人格、价值与尊严的肯定与尊重。二是法治为绿色矿山构建提供制度保障。在矿山建设中,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为绿色矿山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企常法顾问业务部主任赵向利提出,安全生产是绿色矿山应有的底色。安全是大家从事一切工作的底线和保障。近年来,因为安全生产而涉刑的案例有很多,这也提醒我们要建立安全操作制度,落实各方主体之间的合同责任,严格监督与抽查,警钟长鸣,避免侥幸,吸取教训等。

虽然绿色矿山的理念和基本条件已在国家政策层面得以明晰,但在与矿山建设相关的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中似乎仍未有充分体现,将政策、法律与行业自治融贯一体,以保障和促进绿色矿山构建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矿山建设中的种种乱象亟待解决。

对此,栾政明呼吁,应让法律服务使矿业发展更加绿色。他表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良善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最佳的路径选择。绿色矿山构建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在法治之下有序进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与保障人权既是法治的价值实质,亦是绿色矿山构建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为绿色矿山构建提供制度保障,绿色矿山构建工作也必须贯彻法治的理念。

侵害矿业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矿产开发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压覆矿产资源怎样补偿,自然资源保护区的矿业权应当怎样退出,与会代表根据自己从业多年的经验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做压覆处理。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的范围是什么,如果有侵害矿业权的又怎么处理?会上,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升表示,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包括:一是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二是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对于侵害矿业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他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害矿业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矿权人为了矿山建设和开采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物力,耗费了较高成本,目的是为了获取矿产品销售所带来的收益。那么,矿权人该如何处理压覆项目呢?申升谈了十大关键技巧:一是选择签订《同意压覆意向书》的最佳时间节点;二是拟定维护最大合法权益的《同意压覆意向书》条款;三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应当履行法定的查询和审批义务;四是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的其他审批手续;五是建设项目不同和压覆情形不同处理方案也各不相同;六是在法律框架下依法明确界定压覆补偿/赔偿的范围;七是协商不成时选择最佳起诉法院和最佳的诉讼方案;八是压覆鉴定评估有学问如有不懂价值数额悬殊巨大;九是补偿/赔偿协议条款有技巧稍不留意前功尽弃;十是补偿/赔偿款项的支付应提前设计以防拖欠履行。

此外,关于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的问题,自然资源法律中心法律顾问、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永高建议,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

建立大数据与矿业涉案纠纷联系

维克托·尔耶·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中指出,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该用怎样的眼光去看待矿业行业,如何把大数据和矿业涉案联系起来,又该如何用大数据更好地服务矿业行业发展?

论坛上,树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晓武根据大数据分析了矿业纠纷及并购的情况。以“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采矿权转让合同涉诉案件矿种主要为石材、砂石类和煤矿类,纠纷地主要集中在贵州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上市公司为收购主体,通过分析矿业权并购交易的大数据,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进行海外矿业权交易更注重锂矿、金矿,国外并购的交易额显著高于国内并购发生的交易额,中国上市企业越来越热衷于海外并购。

此外,卢晓武还表示,通过大数据对这些矿业案件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积极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遵循行业规律和市场规则。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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