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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2018—2020年)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9年03月13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对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矿业,要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要求,经研究,制定《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正确把握实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的原则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正确认识实施《负面清单》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湖北省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定位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正确认识矿产资源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符合生态开发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红线。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责任感、使命感,做好《负面清单》实施工作。

二、严格按照《负面清单》开展矿业权准入

《负面清单》实施后,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已设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

(一)《负面清单》中“禁止类”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一律按照《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措施,停止办理矿业权新设申请。在《负面清单》实施前已经批准的矿业权,依法依规逐步稳定有序退出。

(二)《负面清单》中“限制新设类”条件的矿业权申请,严格核实是否满足《负面清单》列明的限制条件,满足限制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权出让和审批工作,未满足限制条件的不予出让和审批。

(三)《负面清单》“禁止类”“限制类”条件之外的矿业权申请,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底线,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对政府财政资金地勘项目可在生态红线内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矿产资源调查或勘查活动,调查和勘查成果纳入国家储备。

三、坚决贯彻《负面清单》各项工作

(一)强化《负面清单》责任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负面清单》要求,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办理矿业权申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违法违规审批。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及责任人以及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负面清单》宣传解读。依托厅门户网站、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负面清单》等有关政策。将《负面清单》执行纳入企业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负面清单》落地。

(三)完善《负面清单》实质内容。对《负面清单》实施效果及发现的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厅反馈。

四、《负面清单》的实施

《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正式施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国家尚未明确的,省厅将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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