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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8年11月09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现就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

(一)立项审批。

实行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和建新项目区分离管理。各地要认真分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挖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有序、稳妥开展拆旧复垦工作,成熟一个、申请一个,由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和还建区用地进行整体审批,还建区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省直管单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拆旧还建项目区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验收审批。

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全部实施完成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体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批复文件和验收地块范围线矢量数据(shp格式)报省厅,并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里备案。省厅将对验收地块进行内业核查,并将在线备案情况作为建新区用地审查依据。

(三)指标管理。

省厅依据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单位人民政府)对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下达的验收批复,并结合验收地块内业核查情况和项目在线备案情况,对各地拆旧复垦出的农用地和耕地指标建立台账,储备用于申请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未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的,一律不得申请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行实报实销管理方式,省厅不再单独下达地方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将结合国家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同步核销建新区及还建区用地。贫困县不受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限制,拆旧复垦验收产生的节余增减挂钩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交易,省厅单独建立增减挂钩交易指标台账,并依据交易指标情况相应调整买卖双方耕地保护任务和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一并调整到位。

(四)建新用地审批。

各县(市、区)、省直管单位在行政辖区范围内按建新区建设时序分期申请使用本级实施或购买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依法报批建新用地,省厅根据申报用地面积在拆旧复垦出的农用地和耕地指标(扣除还建区用地)台账中进行核销,直至指标使用完毕。报批建新用地时,应编制建新区指标说明书随用地一并报批,详细说明产生指标的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可不再单独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需编制土地征收方案一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充分释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红利

(一)充分认识增减挂钩政策红利。

本地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和异地购买增减挂钩交易指标,可享受四大政策红利:一是可解决建设用地空间;二是不用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需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是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各地要充分认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意义,有效发挥增减挂钩政策红利,通过自行挖潜和购买等方式解决发展用地瓶颈。

(二)优化增减挂钩还建区和建新区规划选址。

还建区、建新区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以外选址的,在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还建区、建新区用地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分别与拆旧复垦项目区(含还建区)实施方案、建新区用地一并报批,调增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来源于拆旧区腾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三)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工作。

鼓励各地将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纳入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因面积过小、无法上图显示而不能作为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区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原宅基地,可将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面积,作为增减挂钩指标交易面积。

三、加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进度

(一)加快项目实施。

各地应进一步加快实施进度,按时完成拆旧复垦任务。对已满三年未按期实施拆旧复垦归还周转指标的地区,限期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复垦验收,并归还指标,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

(二)多途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拆旧区确实难以拆旧复垦的,应及时变更拆旧区地块,按规定程序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方案并报省厅备案。确实难以拆旧复垦且无潜力变更拆旧地块的增减挂钩项目,对于建新区、还建区尚未使用的,在向省厅行文说明后,可以申请撤销项目,省厅原则上不再同意该地区申请立项新的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对于建新区、还建区已经使用指标的,应通过购买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方式按期归还指标。购买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已使用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手续,撤销该项目相应规模的拆旧区,用交易指标归还已使用的增减挂钩指标。调整方案批复报省厅备案后,即可认定该增减挂钩项目指标归还完毕。

(三)加强项目核查。

省厅将结合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对本文下发前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内业核查,并将组织专班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检查项目拆旧复垦及验收情况。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贫困地区用于交易的指标对应增减挂钩项目,省厅将进行全覆盖实地核查,对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将严肃问责。

四、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监管

(一)加强监督考核。

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工作监督和考核,将挂钩工作考核纳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考核内容,定期开展挂钩项目检查工作,对实施进度快、实施效果佳、经济社会效应好、改革创新有力的地区予以奖励,对实施进度慢、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定期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发现验收弄虚作假的,取消验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在线备案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在线备案工作,及时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里备案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拆旧复垦实施进展和项目验收具体数据。涉及一并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应在增减挂钩还建区和建新区用地报批后,定期向省厅备案更新规划数据库。

本文件下发后,对以前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进行验收及建新使用的相关工作依照本文规定执行。

 

(来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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