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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日期:2018年09月0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自然资源系统不断加强法治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仍处于量大多发态势,案件总量在国务院各部门中排名靠前,案件审理中也发现,自然资源系统内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群众意识不强,对待群众的合法诉求存在“推拖绕”等问题;法治意识薄弱,行政行为不规范,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途径,也是自然资源系统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业务工作与政治相融合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尊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诉求,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定权利。要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树立法治思维,养成法治习惯,规范行政行为,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确保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善于将自然资源领域的矛盾纠纷导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化解,运用法治手段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协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关系,让人民群众在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

二、坚持依法行政,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使权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征地过程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登记等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在行政许可中,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随意增设许可条件、增加审批要件、附加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违规收费,限制和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行政处罚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和申辩权。在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中,必须规范告知复议权、诉权,向群众释明权利救济的途径。

(二)牢固树立群众意识,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题。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以是否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根本标尺,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要坚持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尽心尽力、依法依规处理群众的诉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同时要追根溯源查找问题症结,区分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制度机制等原因,分类加以整改。

(三)勇于担当作为,努力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初始和基层。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必法依法受理,并为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直辖市、其他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层级监督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应诉承办机构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找准行政争议纠纷的根源和症结,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最大价值追求。对依照法律法规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要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三、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一)完善征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方面的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能公开的征地信息要全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法定要求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量较大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经审查可以公开的,要及时转化为主动公开信息,不断扩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将矛盾解决在初始、化解在基层。总结基层征地补偿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制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信息公开标准、流程等工作规范并在全国推行。优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功能,按时准确录入征地信息,加快征地历史信息的补录,增强信息查询的便捷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扩大对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加强行政复议与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申请人申请公开已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再要求承办机构答复。

(二)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划分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违法事项的职责,规范违法案件受理查处范围、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将违法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纳入12336违法举报平台、微信平台等处理,规范投诉举报事项转办答复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人工智能等手段,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上下联动,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加强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职责划分及转办等情况予以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受理后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再要求承办机构答复。

(三)分类处理不动产登记问题,积极化解不动产登记纠纷矛盾。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不动产登记纠纷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根据是否属于不动产登记职责范围依法区分处理,做到便民利民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好前置条件与登记行为的关系,明确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认真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意见,合理界定与其他部门在处理不动产纠纷等方面的职责。准确区分不动产登记查询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关系,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范围的申请,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明显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申请不动产登记查询途径获取,人为限制知情范围。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国土资厅发〔2016〕39号),统一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总结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推动制定审理不动产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审查意见或者司法解释,明确处理不动产登记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规则和边界。

(四)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减少行政纠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的改革目标,以“多规合一”为基础,以强化空间用途管制为核心,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继续推动矿业权审批权下放,实施减证便民,规范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和要件。要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指南和标准化流程,为群众做好服务指引;大力推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严格执行审批时限要求,依法按时办结审批事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依法规范、公正公平,指导分类处置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退出的处理办法和补偿范围、标准等。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四、严格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责任,加强考核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接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业务承办机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职责。发生群体性复议案件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案件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协调处理的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同意,逐级报告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实无法出庭的,业务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自然资源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二)强化问题整改,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反馈机制,对反映出的制度性问题,要通过制定修订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等予以整改。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落实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制度,由应诉承办机构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按照规定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同样问题一错再错导致“二次败诉”的,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具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失职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实施追责问责。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通报或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向有关监察委员会移送处理。

(三)建立通报约谈制度,强化考核监督。部和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案件,推动以案说法,实现“办理一案、带动一片”。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上交矛盾,履职不力造成群体性复议诉讼案件,或者同类案件反复发生且未采取措施解决的,由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函通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并将干部的法治素质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能力。针对机构改革后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类型案件量增加较快等新情况,充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实地调查、出庭应诉用车等实际困难。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支撑队伍建设,推行行政复议主办人员负责和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岗位人员的培训,整体提高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自然资源部

2018年8月22日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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